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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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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如东法院
2021年04月30日

分手后要求返还恋爱期间支出钱款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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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两年多的时间里,张某数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等方式,向李某合计转账二十余万元。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张某认为,自己是奔着结婚的目的与李某恋爱的,在此期间给付的钱款应当属于彩礼,双方既然未能结婚,李某应该返还恋爱期间花费的钱款。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李某认为,双方并未缔结婚约,曾经仅仅是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张某的花费属于赠与性质,因此不同意返还张某支出的任何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互相赠与钱款及财物的行为并非婚约彩礼行为。婚约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赠与,系我国民间传统习俗,其赠与通常具有一定的程序和仪式,赠与行为一次性完成。本案中,双方之间互有钱款往来,从往来的形式、次数、目的综合分析,案涉钱款并非彩礼,而是男方在恋爱期间对女方的赠与。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属于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赠与?往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彩礼具有很强的风俗习惯特征,是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财物,通常数额较大,具有程序性和仪式性,赠与行为大多一次性完成。恋爱期间的赠与往往是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给付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财物。

恋爱期间的赠与属于一般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完成,一般不予返还。而婚约彩礼符合三种法定的条件,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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