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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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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如东法院
2021年09月28日

父母违反赡养协议约定,子女能否就此不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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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爹婚后共生育5个子女,儿子张甲、张乙及女儿张梅、张兰、张竹(以上皆为化名)。因原告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2010年经村委会调解,张老爹与张甲、张乙二人签订赡养协议,张甲、张乙每年给付张老爹生活费700元,医疗费各半负担,并约定张老爹的承包田交由张甲耕种。此后,张老爹的承包田由被告张甲耕种,张甲也按约履行了赡养义务。2016年后,张老爹收回了承包田,张甲即不再履行赡养义务。2019年、2020年,张老爹多次住院,共花去医疗费两万多元。现张老爹在托老院生活,每月需生活费1500元,因张老爹无收入而诉至如东法院,要求两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中,张老爹表示三个女儿均自觉履行了赡养义务,其生病住院均是三个女儿轮流照顾。三个女儿的赡养义务由其自觉履行,不需要法院处理。张甲辩称,父母共生育二子三女,五个子女均有赡养的义务。2010年签订协议时,约定父亲的承包田由其耕种,其也按协议给付了生活费。但2016年后,父亲收回了承包田,所以才未支付生活费。庭审中,张老爹、张甲、张乙均表示不再按2010年签订的赡养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张老爹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张老爹共育有二子三女,五个子女均有赡养义务,因而,张老爹所需的生活、医疗等赡养费用应当由五个子女平均给付。现张老爹选择的生活方式所需的生活费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基本相当,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子女之间固然可签订赡养协议,但该协议并非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契约,并不能因父母一方违反约定从而免除子女基本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并不是附条件履行的义务。父母辛苦将子女抚养长大,羊尚有跪乳之恩,鸦也有反哺之义,如果将赡养变成等价交换的筹码,岂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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