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今年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当庭宣判
阅读量:686 本文字数:10226月17日上午,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院今年第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被告人宦某均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并当庭宣判。
自诉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庄支行与宦某均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县法院于2011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宦某均应偿还本金9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宦某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能自觉履行;上门执行,并通知其至法院执行谈话,但其未到庭;首轮执行,未到其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局调查:宦某均于2014年开始向曹某林出借资金,2015年8月29日,宦某均借给曹某林200000元,2016年5月7日,宦某均借给曹某林100000元。另,宦某均在2018年3月购买车牌号为苏F#####的五菱牌汽车。
法院执行局将宦某均上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后自诉人为快速收回贷款,在征求相关法律机构意见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宦某均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应当判处相应刑罚。
法院立案受理后,宦某均迫于法律的强大威慑,于2022年6月13日将两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一审认为,宦某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被宦某均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为维护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惩罚犯罪,判决被告人宦某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宦某均当庭表示服判,并当场缴纳罚金一万元。
在什么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起拒执罪自诉?
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宦某均明知法院生效判决案件未履行完毕,却出借款项给他人并擅自购买车辆,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维护了司法权威。
“抗拒执行不可取,莫把法律当儿戏!”面对债务时,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端正思想态度、积极履行,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欺人终将害己,诚信方能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