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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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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如东法院
2022年06月29日

逾期付款反提执行异议?法院:构成违约,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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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给付对方25万元,我也给了,不过就晚了几天,怎么还要我多给5万违约金?”在一起执行异议纠纷中,当事人如东某金属公司发出如此疑问。违约金到底该不该给?记者13日了解到,县法院驳回了金属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某金属公司与某建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对簿公堂。经县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金属公司于2022年2月5日前给付建材公司25万元,如未按期履行,另行支付违约金5万元。今年2月10日,金属公司将金额为2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建材公司,另于2月24日银行转账支付5万元。建材公司认为,金属公司的两次履行均不符合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遂向县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金属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金属公司认为,其已履行生效文书给付义务,建材公司申请执行无任何依据,于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驳回建材公司的执行申请。

县法院审理认为,2月5日,金属公司向建材公司发出履行法律文书答复函,告知建材公司其拟将20万元的汇票转让给建材公司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属公司于2月10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建材公司,但该履行方式未得到建材公司的同意,且也非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方式,故金属公司的该履行行为未能得到实现。此外,金属公司于2月24日向建材公司转账汇款5万元。上述两笔款项的履行时间均迟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金属公司的逾期履行行为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金属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法官提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如果为逃避履行法律文书制造借口、设定条件、拖延时间,因而成为被执行人,影响征信,将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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